服务热线:
13562955365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承办案例 | 专题中心 | 留言咨询 | 联系我们  | 手机版 
 
本站搜索
 
专业版块经济合同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企业法律顾问
劳动纠纷
法律调查
知识产权
承办案例
经济合同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注册公司
注册商标
律师调查
人身损害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律师见证
联系我们
地址:临沂市沂蒙路与金坛路交汇西北角金石大厦601室
手机 1:13562955365
手机 2:15192978588
联系人:周瑞资律师
在线QQ:1169788308
执业机构: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
网站:http://www.linyilvshi.net
信息内容
  新闻中心 << 首页:您的位置
关于银行债权剥离行为的性质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9-21 阅读:2901

  2004年8月19日,湖北省高院在审理一起银行债权剥离引发的纠纷时就纠纷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向最高院请示。最高院受理请示后,就银行债权剥离行为的性质及法院是否应当受理问题致函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征求意见。

  (1)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实施的国有资产划转行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债权转让合同,认为因国有银行剥离不良贷款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2)银监会政策法规部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于2000年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属于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行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债权转让行为。资产公司与国家商业银行因政策性资产剥离产生的纠纷,宜由有关政府部门协商解决。

  (3)财政部法规司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商业银行之间在剥离规模、范围、标准和条件等方面有严格的政策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内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但认为资产公司与国有银行之间的纠纷法院可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参考国务院有关部委、院内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经研究认为:不良资产剥离实质上是根据国家政策而实施的,显有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性质。所签订的转让协议虽然形式上表现为民事合同,但其具有深刻的政策背景,承载着一定宏观经济目标,与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进行的民事交易行为不同,并没有体现民事活动“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在此基础上,作出了[2004]民二他字第25号答复,答复意见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根据有关政策实施的,具有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性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承办案例 | 专题中心 | 留言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2010-2012  linyilvshi.net  版权所有:临沂律师网(周瑞资)
临沂律师代理,临沂律师事务所,临沂律师,临沂律师网,临沂专业律师
临沂律师网(周瑞资)是临沂地区最专业的律师网站,广泛服务临沂地区各界人士,为您提供临沂律师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等!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