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在机动车交强险理赔限额已经上调为12.2万元后,依然按原理赔限额6万元予以判决,交通事故受害人魏某不服依法提起申诉。近日,安阳市汤阴县检察院再审后,魏某与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人在上调后的限额内达成调解。
2008年2月24日8时11分,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汤阴段,魏某驾驶的轿车被丁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追尾相撞,造成魏某受伤和所驾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认定,丁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肇事车辆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原审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判决天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理赔限额6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保监会于2008年1月11日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确定了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正式实行。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本案中天安保险海城营销部应承担的交强险理赔限额应为12.2万元,而不是原审判决的理赔限额6万元,原审判决违反了法律适用规则,遂做出抗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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