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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立案立案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4-2-10 阅读:1989

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日施行

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2

犯组织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标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日施行)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情节严重指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
、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2
、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3
、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
、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5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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