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证明规范及实例指引 根据我国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且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行为。 ㈠证明标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时间、地点、数量、范围、危害性、违法所得的证明,达到确实的程度,对犯罪嫌疑人主观状态的证明,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证明有罪的证据能够形成锁链。 ㈡举证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当犯罪嫌疑人主张不知道生产、销售的产品为伪劣产品时,或者认为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为合格产品时,应承担举证责任。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是否明知的认定,控方可以根据客观情况推定。 ㈣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证明犯罪主客观方面的方法主要有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推定等。 1、勘验检查 ⑴对犯罪嫌疑人生产伪劣产品的地点勘验检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生产经营地址,是否存在伪造产地或者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⑵对犯罪嫌疑人生产伪劣产品的地点勘验检查,扣押生产的伪劣产品、原材料、机器,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⑶对犯罪嫌疑人销售、存储伪劣产品的地点勘验检查,扣押伪劣产品,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⑷对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往来账目勘验检查,查明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量、金额、销售去向等情况,以证明违法所得及犯罪结果; ⑸计算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涉案货值,查看伪劣产品是否有标价,有标价按标价计算;无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以证明犯罪结果。 2、扣押书证、物证 ⑴扣押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外包装、合格证、说明书、企业标准等文件,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故意; ⑵收集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证明其主观明知、故意; ⑶扣押用于生产伪劣产品的原材料、机器、外包装,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⑷扣押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成品、半成品,以证明犯罪结果; ⑸扣押犯罪嫌疑人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签订的合同、购货单、订货单、发货单、托运单、发票,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⑹扣押电子邮件、通话清单、短信、调取手机的通讯信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故意,是否出现在犯罪现场; ⑺扣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往来账目,查封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帐号,扣押生产、销售假药的利润分配清单,以证明违法所得。 3、鉴定意见 ⑴对扣押的伪劣产品的原材料的成分、含量鉴定,证明其中所含有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成分; ⑵对扣押的伪劣产品、成品、半成品鉴定,查明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是否符合相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否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是否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以证明其是否属于合格产品; ㈤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1、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是否累犯的证明,证据主要有法院的判决、公安网上的资料。 2、对犯罪嫌疑人在团伙中的地位、作用的证明,证据主要有同案犯的证言、占有赃款、赃物的份额。 3、对犯罪嫌疑人有无投案自首、检举立功、是否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证明,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公安机关记录、赔偿收据。 4、对伪劣产品销售范围、给社会秩序造成的影响,是否引起国际投诉的证明,证据主要有外交会照、托运单据、证人证言、新闻报道等。 5、对是否在抗震救灾、重大疾病传播期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㈥补强证明 1、犯罪嫌疑人主张是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同案犯的证言、证人证言、书证,证明犯罪嫌疑人主动犯罪。 2、犯罪嫌疑人主张不知道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主要包括证人证言、书证,证明犯罪嫌疑人长期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职业,对伪劣产品情况非常清楚。 猪肉及其制品经检测鉴定,检出了奇异变形杆菌、副溶血性弧菌等,并检出菌落总数严重超标,经危害性评估认定,人食用后可能导致严重的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温岭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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