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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4-2-10 阅读:1826

辩护词
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杜A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周瑞资担任本案被告人杜A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杜A,查阅相关的卷宗材料,并结合刚才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现依据本案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A犯敲诈勒索罪定性没有异议。但量刑方面,本案存在以下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杜A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
选择受害人为犯罪对象是因为受害人和李A香是网友,彼此认识时间较长,且受害人与李A作为朋友曾经多次见面,也发生过性关系。而受害人李A认识被告人李A的目的也不正当,能看出受害人本人素质不高。被告人杜A对其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对受害人来讲主观恶性不深,并没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二、除犯罪已取得的4000元外,其余借条所记载的敲诈数额并未实际取得,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杜A等人在现场拿了受害人4000元,这部分属犯罪既遂.但被告人杜A在找受害人收取另外一万元脏款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请求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杜A积极退赃,通过侦查机关已返还受害人4000元赃款(证据卷第53、54页询问笔录、第64页发还清单),并已经取得受害人李继报的谅解,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要求对被告人宽大处理(证据卷第54页)。
四、被告人杜A当庭自愿认罪,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悔罪态度较好.
  五、犯罪后果较轻,未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人身的重大损失.本案的发生过程中,犯罪实际所得数额只有4000元,特别是案发后,被告又积极地退还了全部赃款,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从而未使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遭受经济损失.
另外,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手段轻微。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并未对被害人实施严重暴力侵害,未造成被害人的身体严重损伤.

综上,本案被告人杜A对借条的敲诈为未遂,且主观恶性不深,悔罪态度较好,犯罪后退赔了全部赃款,未造成被害人济损失和人身损害,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轻,犯罪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因此请求法庭依据“罪刑相适应”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判处,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周瑞资  律师
201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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