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 控告人:程AA,男,19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AA街道办事处AA村。身份证号码:3728011974022AAAA,电话:A
控告人:王A,女,1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AA街道办事处AA村。身份证号码:372801197AAAAA。 被控告人:程AA,男,19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湖AA号。身份证号码:3728011968AAA,电话:A 控告事项 请求侦查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追究程AA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控告事由 2009年A月11日程AA与程AA订立抵押贷款合同,由程AA向程AA借款3A万元。借款到期后未还,程AA要求程AA以个人所有的位于罗庄区罗西街道AAA土地使用权做抵押。但因该宗土地系集体土地没有相关的土地证书无法按国有土地办理抵押手续。该土地使用权价值AAA万元,为担保AA元的借款,在2010年A月1日程AA与程AA订立假的《AAA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土地使用权作价AAA元转让给程AA。订立该协议实质不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事实,目的就是为了保证30万元借款的偿还。但,程AAA在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后,担心程AAA弄假成真依据协议向其索要150万元转让款,于是又让程AAA写了一份“关于150万元的说明材料”交由程AA持有。2012年5月4日程AA却以程AAA出具的“关于150万元的说明材料”诉至法院,要求程AAA归还程AAAA借款150万元。 另经落实,程AA在对属于程AA的土地使用权不享有任何权利的情况下,却以低价100万元的将属于程AA的土地使用权转手给AAA并其订立转让合同,AAA将AAA元转让费已支付于程AA。 依据上述事实能够查明程AAAA实施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 在客观上,程AAAAA采取欺骗手段,使与之签订合同的程AAA产生错误认识,与其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并为其出具说明材料一份。之后,程AAA以实际上不存在的150万元的借款事实为由,以恶意诉讼方式要求程AAA偿还,利用法院诉讼程序的合法方式,掩盖非法占有骗取程AA150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数额特别巨大。在刑法中属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处于犯罪未遂阶段。 同时,程AAA在自己对土地使用权不享有权利情况下,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诱骗AAA签订并履行合同,非法占有骗取AAA100万元犯罪事实清楚,数额特别巨大,实施犯罪行为既遂。 在主观上,程AAA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以利用法院诉讼程序的合法方式,实施诈骗行为,足以证明程AAAA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犯罪主观目的明确。 在客体上,程AAA所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已经给AAAA财产权利造成重大损失,也足以导致受害人程AAA财产权利受到重大侵害。 在主体上,程AAA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身份要件。 控告人程AA认为,被控告人程AAA实施的犯罪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恳请侦查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追究程AAA的刑事法律责任。
控告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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