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意见书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涉嫌故意伤害罪案被害人aa的诉讼代理人,通过查阅相关的卷宗材料,听取被害人亲属的意见,代理人对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现依据本案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代理人对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以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有异议。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犯罪嫌疑人aaa及同案犯共罪的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依据(罗)公(尸)鉴(法)字(20aa)aa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作出明确鉴定意见,aaa腹部贯通创,a损伤已构成重伤。同时,aaaa系被他人单刃刺作用于aaaa破裂而死亡。从造成aaaa死亡的身体部位来看,肠管破裂已导致aaaa重伤,再加上胸部一刀直接导致心脏破裂造成aaaa死亡。实施这一犯罪行为在客观行为上犯罪嫌疑人aaaa具备故意杀人的事实情节。 但,起诉意见书却以“aaa因锁事与aaaaa发生争执,用匕首刺伤aaa的腹部、肋部,致aaaa死亡”以此为由按故意伤害罪提出起诉意见。代理人认为,aaa在aaaaaa厂,空气污染严重夜间操作噪音污染严重多次劝阻不听。事发时,aaaa是再次劝阻aaaa停工而发生争执并非侦查机关所称的“锁事”。 另外,起诉意见书中仅以“腹部、肋部”进行轻淡描述aaaa死亡的结果,是侦查机关有意回避尸检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有意为aaaa开脱法律责任,极力隐瞒故意杀人的客观事实,起诉意见书以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是错误的。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临公(罗)勘(20AA)K3713113000002AAAAA号勘验检查情况,认定“AA上身赤裸,AAAAAAAA”。 可以肯定的一点就是AAA是穿鞋的,针对“赤脚”这一情节引发的问题是:AAA有没有穿鞋?穿什么样的鞋?穿多大码号的鞋?是不是案发现场的棕色凉鞋?这一重要事实侦查机关没有落实。“上身赤裸,下穿黑色短裤”这一情节可以解释为: A月2A日晚A2时,AA在家中洗完澡听到东邻AA石子厂仍在装石子,就穿着拖鞋到AAA石子厂进行劝阻,让其停工,以免影响居民休息。近而发生AA与AA发生争执,导致AAA死亡的事实。 另外,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没有对现场作全面勘验,因为侦查机关对第一现场并没有予以勘验。因为第一现场的位置应该是在当时铲车给货车装石子的位置,就在此处双方发生争执,也是AAA实施犯罪行为的第一现场。而在血迹较多的石沫处作的勘验,此处位置仅为第二现场是AAA导致死亡的位置。尸体位于土路上的这个点位是第三现场,是AAAA死亡后,AAAA打算伪造现场,将AAAA从石沫处拖到土路上的,所以尸体的两脚在地面上产生了两处凹痕。 有一个问题请检察机关注意,侦查机关为什么没有对第一现场进行勘验?AAAA对AAA所捅的腹部及心脏部位两刀是在一处现场实施的,还是在两处现场实施的呢?这一事实情节决定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关键情节。通过以下分析作出解释: 证据卷AAAA被杀平面示意图,所显示内容“1”位置并结合证据卷41页照片证明此处是第三案发现场。通过平面示意图中标“5”位置能查明AAA死亡后,AAA及同伙将其拖至公路上,AAA两脚在地面上产生的凹陷痕迹。在平面示意图中标“2、3”位置并结合证据42页刑事科学技术照片显示的现场应为第二现场,应为实施左胸部一刀的现场。心脏破裂大量出血,滴在石沫上及地面上,被捅后会立即休克。且平面示意图标“2”“3”“4”“5”能证明该处石沫位置是AAA及同伙共同实施刺破左胸心脏直接导致AAAA死亡的致命伤的位置。 侦查机关为什么没有对第一现场进行勘验?依据AAAA的供述AAAA是在第一现场用刀捅的AAAA并称之后AAA就走了,又称之后在灯光下发现自己身手上及身上有血迹。那么,依据AAA的这一供述,AAA被捅心脏及腹部后,在第一现场应留有大量血迹,同时在从第一现场到第二现场的60米内应当在地面上也应有大量血迹。侦查机关为何没有勘验呢?另外,法医在医学上对AAA死亡作出的解释为:如果被捅腹部AAA是可以走动逃生的,如果是捅心脏会在被捅伤一秒原地即当场休克,不可能走60米到第二现场。那么可以解释为:如果AAA在第一现场用刀将AAA捅伤心脏AAA会在第一现场留有大量血迹立即休克并尸体留在第一现场,不存在第二现场的可能性。但实际第一现场却没有血迹和尸体,那么只有一种情况就是AAA在第一现场用刀将AAA捅伤腹部,之后AAAA反抗从第一现场跑到第二现场时,被AAA及同伙追上后,AAA又实施了捅心脏一刀导致AAA休克死亡。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从第一现场到第二现场60米的距离没有大量出血的原因,就可以解释为什么第二现场会有大量血迹的原因。就可以解释AAA故意杀人行为从第一现场致AAA重伤后,为了杀害AAA又追上AAAA在第二现场实施杀人行为的致命一刀,先后所实施的这一联贯行为足以符合构成故意杀人罪客观事实行为及主观杀人故意。
刑事科学核技术照片中的水果刀,代理人申请侦查机关作指纹鉴定。以确定实施杀人行为的是AAA本人还是有其他同案犯? 刑事科学技术照片摄取皮凉鞋照片,经被害人配偶通过辨认凉鞋照片,确定该凉鞋是AAAA的鞋。 刑事科学技术照片中牛仔裤系AAAA作案时所穿,作案时AAA在操作铲车,依据这一事实可以推定AAA在作案时是穿运动鞋穿牛仔裤操作铲车的,而不是穿凉鞋操作。因为穿拖鞋不便于操作铲车,牛仔裤与凉鞋也不便搭配衣服。 证据卷AAA法医学尸检照片证据卷49页:AAA损伤照片四张,照片显示AAA头部没有被石头砸伤,并且脸部没有被拳打伤的痕迹,照片显示伤均在颈部与照片显示受伤部位与AAA供述被AAA用石子打伤脸和头部的供述内容不符。 证据卷48页照片左侧地板上耐克运动鞋,是否是AAA自己的。如果属于AAA的鞋,那么实施犯罪时所穿的并非是拖鞋而是运动鞋。
证人AAAA与AAA询问笔录记录内容不真实,证人未能如实作证说明案发客观事实。疑点如下: 两位证人及犯罪嫌疑人AAA均陈述在现场有AAAAAAAAAA。但在案发时两位证人均称AAA在大车头里修车,AAA在普桑上睡觉的与事实不符。因为AAAA开货车至AAAAA的石子厂,说明当时车况良好,车并没有坏。AAAA称在修车是虚假的内容。 石子厂夜间操作产生噪间令周边居民无法睡觉,货车到石子厂后将石子向车上装的噪音巨大,AAAA不可能会睡着,另外,装车所用的时间较短,AAAAA也不具备睡觉的条件,证实AAAAA作假证。 另外,AAAA本人供述(证据卷第9页第20行、第10页第16行、第12页第22行、第16页的内容)均称:“在案发时AAAA均在现场,三人目堵杀人全过程,并且这三人过来把AAAA与AAAA拽开了”。AAA的这一供述能证明两证人没有如实作证,向侦查机关作出的是虚假证言。另外能证明AAA没有全面如实供述,因为如果是在第一现场AAA连捅两刀AAAA会当场死亡,不存在被拽开的可能。既然能被他人拽开,就说明捅心脏一刀不是在第一现场实施的,而是在第二现场实施的。 两证人与AAAA为什么对事实陈述与供述不一致呢?故对该两位证人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异议。 石子厂夜间有灯光可以将整个厂子照亮,方便装车作业。同时,装载机上也有灯,证人AAAA称:“当时很黑,几乎没有灯亮”是虚假证言。 两位证人为什么会向侦查机关出具虚假证言呢?侦查机关为什么没有向案发时在现场的AAA作询问笔录呢?
AAA本人为让自己从轻量刑,伪造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内容,却人为掩盖其故意杀人客观事实,其供述内容部分虚假。 AAA讯问笔录第6页第3行起:“我用手朝他摆摆说:你闪开,我这车行装完。这个青年可能看我不摆摆他,上来用手推我一下。我接着说:你还要找人的?”AAA站在铲车上高度与地面有两米落差,AAA站在地面上不可能用手推到站在铲车上的AAA,也不可能与其发生肢体冲突。AAA这一供述是虚假的。 AAA讯问笔录第6页第10行起:“我穿的拖鞋,当时掉了一只,脚被石头扎了一下,我一下坐地上又起来的。”AAA是穿拖鞋的吗?AAA称的拖鞋是现场留下的那一只凉鞋吗?试问AAA凉鞋是多大码号的?被害人AAA是穿什么鞋去的石子厂呢?AAA的鞋在哪里呢?是什么牌子的鞋呢?难道AAA没穿鞋光着脚去的石子厂吗? AAA讯问笔录第6页第19行起:“接着我上铲车,开铲车向东走,石子运输车也跟着我向东走的。我把铲车停我东临院内时,借着灯光我看见我身上有血。”这一供述内容疑点,AAA称当时自己拖鞋掉了一只,难道AAAA是案发后光着脚开的铲车吗?铲车上有灯光为什么没看到手上、身上有血呢?而是把车停到院内才发现呢?另外,案发时天气较热,血是有体温的,在案发时血染到AAA的牛仔裤上是能够感觉得到的。说明AAA是故意隐瞒杀人事实。 AAA讯问笔录第6页第23行起:“因为打架时我的拖鞋掉了一只,急着回去换鞋。走到办公室门口时我就听到石料厂内有人喊,我赶紧回办公室换上鞋子出来了。”AAA称回去换鞋那么,自己换鞋之后,作案时的拖鞋在哪里?侦查机关没有取证。AAA是在换鞋吗?如果AAA案发后是在换鞋,要求侦查机关出示AAA案发时的拖鞋,上面一定会有血迹。因为当时AAA的牛仔裤上有血迹。如果AAA是穿拖鞋,应当有血迹的。如果不能调取,那么,AAA自称自己穿拖鞋是假的。 AAA讯问笔录第8页17行起:“平时刀放办公室桌上,或者床上,晚上干活时就我自己别在裤腰上。为什么要携带身上?因为有的人看着眼红挣活,找我打个轻伤。所以我晚上自己干活时就带着”。因为AAA经营的石子厂对周边居民带来巨大污染,居民多次找他协商未果。AAA怀恨在心并口称“要撩倒一个”。 所以,天天把刀带身上。 这一行为证明AAA犯罪目的明确。 AAA讯问笔录第9页20行起:“你们打架的地方和他趴倒是一个地方吗?不是,两者相距有60米。”AAA在第一现场到第二现场60米的距离,在AAAA被捅伤腹部及心脏时,法医从医学角度给出科学解释心脏损伤会当场休克,不可能会走60米。说明AAA是在作虚假供述。 被害人亲属在第二现场调取两只不同鞋的鞋印。依据AAA的供述,在第一现场作案后,所有在场人都走了。后来AAAA听到声音到第二现场的,只有AAAA自己到过,并没有其他人到过现场,那为什么现场会有两只不同的鞋印呢?要求对鞋印进行比对。说明本案还有其他共犯共同在第二现场实施杀人行为,侦查机关没有侦查,AAAA故意没有如实交代,会不会是本案中的AAA呢? 被害人亲属为证明AAA石子厂给周边居民造成的环境污染,并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和健康,AA民签属联名状要求追究AAA的刑事责任。另外,向检察机关提供两份证人证言,证明AAA的案发前的主观犯罪意图。 通过对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的分析,代理人认为,本案应退回侦查机关进一步补充侦查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同时,要求追究共同犯罪同案犯的刑事责任。 以上法律意见请检察机关予以采纳。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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