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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书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4-2-10 阅读:2200

                                         控告书
控告人(被拆迁人):张洪亮,男,汉族,1954年3月26日生,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
                                               控告事项
1、 依法追究故意损害财物罪的刑事责任。
2、 依法对控告人张其武作出合理的拆迁补偿。
3、 依法追究禹会区行政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控告理由
        控告人张洪亮的父亲(张其武)对位于原蚌埠酒精厂区域涂山路618号附3号房屋及618号2栋2单元9号(三楼)两处房产享有完全所有权,并对房屋所属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
2010年5月份,蚌埠金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人)负责位于原蚌埠酒精厂区域涂山路618号拆迁、开发建设。控告人仅要求拆迁人能够按法律法规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拆迁,并作出合理补偿。
但在实施拆迁行为过程中,就拆迁补偿标准问题控告人多次找到禹会区政府协商。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拆迁人勾结不法份子对控告人两处房产实施多达70余次的犯罪行为。具体采取破坏小区道路、楼梯、断水、断电、泼大粪,半夜砸住房玻璃、放鞭炮,雇佣地痞上门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行野蛮拆迁。在强拆618号2栋2单元9号(三楼)时,控告人报警值班副所长刘海涛称:“上级领导打过招呼不让派出所过问此事”,派出所未出警到现场,随后控告人房屋被强拆。控告人要求张公山派出所刑事立案侦查,张公山派出所口头答复:“不予立案”。控告人又到禹会区人民法院要求立案,法院答复:“不属于刑事案件”不予立案。控告人的家人在制止强拆行为时,强拆人员王忠辩称:“是王区长(王庆国)叫他们拆的,要找你找王区长”。禹会区政府对开发商上述行为不但不予制止,反而不惜违法、违纪介入商业开发活动,设法为开发商谋取利益,为恶势力提供保护伞,赤裸裸的官商勾结。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控告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给控告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违法拆迁行为中拆迁人及政府行政工作人员违反如下法律规定:
一、 拆迁人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拆迁人的强拆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人未按法定程序实施拆迁,就是违法行为,对控告人物权(房屋所有权)的侵害,即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拆迁人故意非法毁灭控告人房屋,涉及金额特别巨大,采取的动机和手段非常恶劣,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应从重处罚。
二、 依法对控告人张其武作出合理的拆迁补偿。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控告人所有的位于原蚌埠酒精厂区域涂山路618号附3号房屋属于“住改营” 性质,理应按经营性商业用房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但拆迁人却按住宅标准作出补偿,控告人张其武对此提出异议,未给予答复情况下,即被强拆。
    另外,控告人所有的位于原蚌埠酒精厂区域涂山路618号2栋2单元9号(三楼)被拆迁人强拆,房屋内所有物品被毁,至今没有获得任何补偿。
三、  蚌埠市禹会区行政及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在实施拆迁行为前,控告人到禹会区政府协商拆迁补偿标准问题时,政府动用公安特警欲对控告人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控告人的家人在制止强拆行为时,强拆人员王忠辩称:“是王区长(王庆国)叫他们拆的,要找你找王区长”。禹会区政府对开发商上述行为不但不予制止,反而不惜违法违纪介入商业开发活动设法为开发商谋取利益,为恶势力提供保护伞,赤裸裸的官商勾结。
2、禹会区人民法院违反《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作为审判机关主动介入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控告人下达所谓的“预立案通知书”。 控告人又到禹会区人民法院要求立案,法院答复:“不属于刑事案件”不予立案。
3、在强拆618号2栋2单元9号(三楼)时,控告人报警值班副所长刘海涛称:“上级领导打过招呼不让派出所过问此事”,派出所未出警到现场。随后控告人房屋被强拆。控告人要求强公山派出所刑事立案侦查,张公山派出所口头答复不予立案。在拆迁人采取破坏小区道路、楼梯、断水、断电、泼大粪,半夜砸住房玻璃、放鞭炮,雇佣地痞上门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行野蛮拆迁过程中,控告人向禹会区张公山派出所报警70余次,要求公安制止拆迁人的违法强拆行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神圣职责。
开发商三年来对我家人犯下的罪行,可以说是罪恶累累,在全国我认为是很典型,我父母亲都已80多岁高龄,现在被开发商折磨的心脏、精神都有问题。我多次去区里、市里、省里反映情况,均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上述控告内容,恳请领导调查核实,以维护控告人合法权益。
                                                                       控告人:
                                                                            年  月  日
附:1、照片一宗
2、视频资料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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