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3562955365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承办案例 | 专题中心 | 留言咨询 | 联系我们  | 手机版 
 
本站搜索
 
专业版块经济合同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企业法律顾问
劳动纠纷
法律调查
知识产权
承办案例
经济合同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注册公司
注册商标
律师调查
人身损害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律师见证
联系我们
地址:临沂市沂蒙路与金坛路交汇西北角金石大厦601室
手机 1:13562955365
手机 2:15192978588
联系人:周瑞资律师
在线QQ:1169788308
执业机构: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
网站:http://www.linyilvshi.net
信息内容
  新闻中心 << 首页:您的位置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4-2-27 阅读:1724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劳发〔1993〕343号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
(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六、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承办案例 | 专题中心 | 留言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2010-2012  linyilvshi.net  版权所有:临沂律师网(周瑞资)
临沂律师代理,临沂律师事务所,临沂律师,临沂律师网,临沂专业律师
临沂律师网(周瑞资)是临沂地区最专业的律师网站,广泛服务临沂地区各界人士,为您提供临沂律师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等!  技术支持: